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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收费_雅安

我与我老公在2007年国庆节在川航雅郡首付购买一处房产(当时两人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房产登记当时也就只登记了我老公一人的名字。在2008年3月起开始按揭月供,同年11月份两人办理结婚登记!现在我们需要将房产登记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但是房管局那边提出需要交纳1230元的费用。依据国家法律不是只交纳工本费吗?我想请问这样的收费依据是什么?据我在网上查找的资料,应该只交纳100元的查档费和80元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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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热心网友

    据您所述,你们于2007年购买“川航雅郡”的商品房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上的署名均是男方。根据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当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据此,您现在要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房屋转移登记中的房屋赠与行为。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房屋赠与(住宅)按房屋价值的1%收取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按80元套收取。   只缴纳工本费的情况仅适用于原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添加对方名字的情形,而您的情况并不在此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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