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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反担保问题-泰安

最近看到咨询中,关于担保公司为购房者从事担保业务,要求被担保人找几个人进行担保的问题,给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很大的不便;按照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担保属于反担保,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只需要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协议,被担保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能保证实现还贷的担保物或者措施,比如,如果被担保人有房产、或者公积金、其他财产,都可以作为反担保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无需再要求被担保人找其他人进行个人担保,如果再找其他人进行担保,国家制定的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就没有立法的意义,按照这种逻辑,给被担保人提供个人担保的人为了保证担保权债务的实现,还要再找其他人或者其他物作为保证的担保吗?担保公司也就失去了担保的职能,因此担保公司在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公积金担保后,再要求提供其他个人给予保证的,属于违反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规定的这个条款就是霸王条款,这种形式的担保是担保公司只收取费用而没有担保义务,是利用被指定从事担保的独占地位对被担保人空手套白狼乱收费,这种情况应该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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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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