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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维修基金-泰安

您好,昨天提问的也回答了,今天上午就去大厅办理了公积金的提取,用于还公积金贷款。但是,当我要提公积金用于缴纳维修基金时候,大厅内办理人员说:在已经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维修基金了,网站登的那个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维修基金的文件我也给业务办理人员看了,而且我说用于还贷和缴纳维修基金并不冲突啊,但是业务办理人员仍然说不能办理。有点搞不懂了,这不是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整体精神相违背的么。现在,希望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再陈述下我的具体情况:我在肥城买房,我的公积金是肥城的,媳妇公积金是泰安的,我的公积金2014年已经提完,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分别办理提取媳妇的公积金一次,现在我是否能再提取媳妇的公积金用于缴纳维修基金?我的维修基金缴费发票的开具日期是2014年12月。如果能提取,是否也需要在肥城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交接单?还是不开交接单,直接去泰安公积金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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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5 热心网友

    提取公积金缴纳维修基金前提是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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