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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收房问题,谢谢!_太原

我购买的小店区浦东雅典三期的房子,网签合同写的交房日期是2015年4月15日,开发商于2015年7月电话通知收房,没有书面通知,我没有进行收房。2016年2月我前往开发商准备进行收房,收房费用中,小区物业要求补缴2015年度暖气费,请问是否合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补偿的问题,向住建委哪个部门反映?电话?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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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0 热心网友

    您好开发商通知收房之日就开始实施物业服务,业主没有收房也应该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开发商违约请向住建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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