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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继承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不提交继承公证书了?

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后,国土资源部2016年1月1日第63号国土资源部令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司法部(司法通【2016】63号文)于2016年7月5日也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废止<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通知》,明确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也就是说今后在继承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必须提交继承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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