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高手,收房时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附加协议如何维权
收房时开发商要求签订明显不合理的附加协议,否则不交钥匙,交房日期为本周日。如,买受人已知道并同意将房屋交开发商做抵押;收房后所产生遮光、噪音、交通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等。明显的霸王条款,可不签他不给钥匙,我该怎么办? 而且,我先前已自行办理了公积金货款,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二次抵押?如果我很想要这套房子,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那签下这个协议是否属于无效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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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如果已经签订了,可以这么说,这个明显霸王条款,且完全可以撤销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如果没有签,只要在规定的交房时间没有交房,你可以要求1+1赔偿,或者按照合同赔偿。另外开发商拿你的房子二次贷款?这说明是开发商和银行狼狈为奸,如果曝光他们的话你就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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