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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有什么,注意什么呢

准备签订房屋租赁的协议,不知道规定有什么,所以请问红河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有什么,注意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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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热心网友

    第四条 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的产权证件;2、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经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住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屋之列。第五条 承租人须持有以下证件,方可租赁房屋:1、本市居民须有本人身份证、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单位证明;2、外地来昆人员须有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来昆经商、办厂、从事劳务活动等的人员,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发给的暂住证或寄住证;3、租赁政府部门安排的商业网点用房,还须提供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办的意见;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租用私房,须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六条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出租房屋的面积、租期、租金标准有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七条 对城镇房屋中的私有房屋,单位自管房中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活动实行鉴证管理。出租人出租上述房屋时,应持租赁合同和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鉴证手续。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鉴证手续,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办理。鉴证费标准为房屋租期租金总金额的10%,一次性由出租人负责支付。第八条 各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如下:1、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含住宅和非住宅)、自管房屋中的住宅用房,按市人民政府已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2、私有房屋中的住宅用房,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五倍;3、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中的非住宅用房,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商定,但必须报当地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4、自管房屋中的非住宅用房,如属于政府部门安排的商业网点用房,按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同类用途房屋租金标准的三倍收费;5、经房管部门同意转让的直管公房,住宅按直管公房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房租;非住宅,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商定,并报当地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第九条 凡属租赁双方实行协议房租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超价租金。超价租金的缴纳标准为:月租金为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三至八倍的,超额部份按百分之四十上缴;月租金超过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八倍以上的,超额部份全部上缴。上缴的超价租金,专款用于城市危旧房屋的翻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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