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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两人离婚前家庭承包土地 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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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117条、134条,及《若干意见》第89条的规定:男女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的土地,离婚时未予以分割,仍是双方共同的财产。虽离婚后男方负责管理,但该财产权利持续维持在共有状态,女方依法享有对该共有财产主张分割的权利。而男方如未经女方同意而擅自处理,应视为对女方的侵权。鉴于男方已在该土地上建房并出售,对于女方权利的保护,应适用作价赔偿的原则。根据土地的收益,或土地一次性转让的价款,在合理范围内由男方向女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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