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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单位是否应该给予缴纳住房公积金-北京

来京已经2年了,本单位一直没有给上房屋公积金。请问本单位是否应该给予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所属单位来说,需要分清其性质吗? 本单位是北京燕化医院,三级非盈利性医院,几年前改制,改制后招聘的外地人员都没有给上住房公积金(改制后尚留在单位的员工和招聘的本地人员有)这是正常的吗? 我们这些外省人员是不能够上的吗?如果能够上,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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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对于非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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