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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中哪些情况需要按房地产评估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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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并将评估报告如实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确认后的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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