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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开发商违约呢?(中山)

负责人: 您好!我在板芙镇一楼盘买了商铺,合同上是07年10月交楼的,但是开发商9月的时候打电话给我,说交楼要延迟到07年12月。07年12月时,开发商寄来了收楼通知书,我们去收楼,到现场看了看,各项的设施都没有搞好,最起码那路面都是泥泞地,最后我们没有收楼。到08年4月再去的时候,路面还是有些坎坷不平,外面的广场也是泥泞状态。那环境根本是不能营业的。 跟开发商协商过,要求其负责违约责任,但开发商说:1、合同上写明是“楼房验收合格”就可以交房,没有写上是“综合验收合格“才交房。 2、我们已经通知业主来收楼,收楼的时候已经领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你们自己不收楼而已,与我们没责任。 3、业主没来收楼我们的没有催,你们已经几个月没有交物业管理费了。 所以开发商拒绝我们的索偿要求。 我想了解的是,怎样才是收楼的标准呢?我们还可以要求违约索赔吗?那我们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期待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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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争议处理不属国土局职能范围,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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