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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居住权是《住宅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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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 热心网友

           日前,建设部官员在谈到住房保障制度时,提到国家将加强立法工作,包括研究制定《住宅法》。(昨日《新京报》)    《住宅法》作为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大法,有人认为,《住宅法》将对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等予以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但如果按照这些提议的内容,《住宅法》并非是一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大法,而是房地产市场存在与发展的管理性条例,可能与我们民众所需要的《住宅法》差距较远,这样的《住宅法》也可能无法真正起到保护绝大多数民众居住权的作用。    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住宅法》?在我看来,制定中国《住宅法》应该在以下三个理论前提下进行。    一是,在现代文明社会,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根本上的优先性。这是房地产市场存在与发展不证自明的公理。因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是现代文明社会基本标志,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发展模式、运作规则、利益分配与调整等方面,只能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延伸与拓展。    二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就是以民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国内房地产的存在与发展,首先应以改善绝大多数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为目的,而不能单纯追求GDP高低、房地产增加多少产值。    三是,中国房地产市场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的。民众有权利转让或收回国有的土地,也有权利来共同分享土地的增值,有权利来分享土地附着物的溢价。因此,国有土地资源不可以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如果《住宅法》离开这三个基本前提,既没有理论上依据,也容易损害民众利益。我认为,我们需要的《住宅法》最低限度的宗旨,是要求房地产市场把生产完全、舒适、大多数居民都有支付能力的住宅为目标。    在房地产市场宗旨确立的基础上,再重新考虑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及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20%的完全商品房市场,市场主体为中高收入者,这个市场既是投资品也是消费品,完全由市场来选择;二是10%的廉租房,其主要目的是让那些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病人、残疾人有基本的住房保证。这个市场完全由政府制定准入规则来分配;三是70%的居民有支付能力的市场,这个市场完全界定为消费品市场。政府通过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住房政策、住房规划政策,来保证大多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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