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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使用说明的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全文见附件)最后使用说明提到“本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这里为什么还要区别业主的不同含义?这是什么意思呢? 2.前期物业管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啊?具体是什么概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在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3.最新2007年第二季度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修订版是我上传的这个附件吗?如果错了,在哪里找得到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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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建造的房屋有尚没出售或部分不出售的,而物业公司已经介入该小区物业管理,自然对尚未出售的房屋也在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之内,有的小区分一期、二期、三期等房屋,三期出售之时,一期二期业主已入住。 2、前期物业管理应从房屋出售之日起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内容上基本相同。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内容应大致相同,也可因各地情况不同有所增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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