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拆迁户补助怎么算?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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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条件的,应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9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下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另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 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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