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问题-07年与江苏佳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08年9月开发商兴化分公司走了,我房小区停工,小区业主多次上访,08年10月小区所在镇
07年与江苏佳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08年9月开发商兴化分公司走了,我房小区停工,小区业主多次上访,08年10月小区所在镇政府成立所谓公司破产清算组进驻,09年7月小区继续施工,至今小区设施没有全部竣工。据说该公司南京总公司运转正常,请问,我们应追究谁的责任?1、我们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时,可否不安合同上的万分之五,要求提高赔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能否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如商业诈骗。3、能否追究行政部门的责任?如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们应依照那一条追究他们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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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江苏佳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兴化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行为要由总公司承担责任。2、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全年就是18%,远远超过银行贷款利息。3、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4、如果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就该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但就本案而言行政部门对开发商的过错行为依法不能承担责任,故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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