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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个关于申请宅基地的问题,盼指教?有谁知道?

lql你好,我父亲原在东莞某个镇的一条村有一块八十多平方的房子,在土改时候被没收并分给两个人建房,又在1986年按政策予以退还给我们,但旧房子已经被再分配的两个人拆了重建成两间房子,一户人肯退还给我们(并在89年以我的名字登记发了土地使用证,有44平方米)。另一户不肯退还,于是乡***另外补回一块70平方的地给我们,超出面积的已经付钱购买。补还给我们的那块地在1998年建成房子,一直没有办理土地证,而在2004年镇有一次地籍调查,我们的房子也做了登记,当时是用我女儿的名字登记。当时没有说不可以办理的,直到09年到当地的国土部门查询说女儿不符合***条件。因为我和我女儿的户口都已经迁出了广州,现也是在广州居住。所以不是本村村民不能在本村申请宅基地。请问他们这样的说法正确吗?但我觉得我们的地是当时按政策补回给我们是不是应该可以放宽办理的条件帮我们补办土地证呢?是不是还有其他途径补办呢?急求指教!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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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热心网友

    你好,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有继承权等。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具体步骤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申请的条件一般是(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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