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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公告-我们于2006年8月29日与卖方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卖方被告知其房产需公告后才可过户。请问:该[厦门]

我们于2006年8月29日与卖方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卖方被告知其房产需公告后才可过户。请问:该公告费是否由卖方承担?公告费多少?产权何时才可办妥产权过户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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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公告费根据双方约定缴交(如果转让双方各为1人,则100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公告的另加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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