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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房产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山)

本人去年通过离婚诉讼,取得位于南区的一套商品房所有权.权利人由 前妻变更为本人. 本人在办理产权变更时,办事人员除了办事指南要求的证件文书外,还要求前妻本人到现场确认. 由于双方已经结束婚姻关系,她本人根本联系不上,更不用说她还在异地.在此情况下,办事员要求我提供一份由前妻出具的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我对此要求感到非常困惑. 为什么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不能做为变更房产的 依据,还要由原产权当事人到现场作证? 出具公证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请出示相关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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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热心网友

    你好!法院判决中并未明确单方办理,故需要产权人共同办理或有法院出具协助执行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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