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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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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实际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是否等同于破坏耕地罪;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数量,是非法占地的面积还是建筑物占地面积;三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是否都需要进行破坏耕地情况的鉴定。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该定罪处罚的因无法出具破坏耕地鉴定书而不能定罪处罚。直接弱化了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一、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有“非法占用耕地罪”而没有“破坏耕地罪”根据现行《刑法》和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涉及土地的罪名共有四种: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上述四种罪名,分别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相对应。上述四种罪统称为破坏土地资源罪。应当说明的是,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非法占用耕地罪,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本文除引用原文外,一律使用“非法占用耕地罪”叙述。二、“非法占用耕地罪”包涵了行政处罚中“违法占地行为”和“破坏耕地行为”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占用耕地罪不等于破坏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实际上包涵了“占用”和“破坏”二种情形: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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