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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改善型住房标准认定问题咨询[上海]

本人2003年用组合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面积90平米不到,由于我父母是知青,在2008年符合相关政策后户口回沪落在上述住房名下,但产证未增加父母名字。现已成婚并已育一女,我以及我老婆、父母在上海无其他房产。上述住房组合贷款现在仍然在偿还中。产证仍然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想咨询一下,我如果将组合贷款还清,再次购买第二套房子,套用改善型住房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是按3个人算还是按5个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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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3 热心网友

    房屋家庭人均面积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依据进行审核。 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目前标准为人均35.1平方米)。从您所述的情况来看,再买房应该可以认定为二套改善型住房。 具体的贷款咨格需要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部门根据产调来做认定,由于每个公积金贷款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不同,最终套数认定、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将以实际当面核对借款人的规定资料的贷款办理窗口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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