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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1:A(陈某丈夫大哥的儿子,我爸) .

当事人1:A(陈某丈夫大哥的儿子,我爸) 当事人2:B(陈某丈夫的2个儿子) 陈某丈夫的大哥(已经去世)一直生活在阳春某自然村,生有1个儿子,其儿子也一直生活在原址。 陈某的丈夫约在1960年去世,生有2个儿子。陈某的丈夫去世后,约在1962年便带着她的2个儿子(当时约10岁)从阳春某自然村改嫁去另外一个镇的一个自然村。过了大概七、八年后,陈某便回到原居住地(改嫁前的住所,现争议地)将其原有的房屋拆除,剩下一片空地,从房子上面拆下来的瓦片以及其他物品给到其邻居。陈某丈夫的大哥(现已经去世)后在其拆除房屋的空地方上面盖了房子(当时以及后续50多年陈某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房子包括有房间1间、厨房1间、猪舍1间等。 由于陈某改嫁到的自然村其名下所有的田地被征收,政府给其安排有生活用地。现在陈某的2个儿子以在该地方出生为由并想方设法,通过村委会、街道办等,要求将其原先未迁移前所拥有的一半宅基地以及宅基地后面的竹林地拿回去。但现在该土地上,有陈某丈夫大哥的儿子的房屋、猪舍、竹林、果树等。 陈某的2个儿子现已经联系村长对该地方进行了丈量,并在村长带领下找到所有村民签名该盖手印。 请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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