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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面积应当给谁呢?具体法律是那部?

我有一套集资房,于《物权法》施行前转让了(即2001年),转让时因为共有面积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按证载面积(专有部分)作价转让,而没有把共有面积未办证部分一并作价转让,现遇县政府安排征迁,征迁时共有面积未办证部分的产权是分割归我所有、还是归现住户所有?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是那部法律呢?能告诉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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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有约定按约定,一般归原产权登记上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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