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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沪籍 2006年2007年北京单位 驻沪办事处未缴纳公积金[上海]

本人沪籍,2003年参加工作开始缴纳公积金。 2006年2007年雇佣于北京一家单位的驻沪办事处。 该单位未在上海缴纳公积金,故短缴两年。 当时初入社会,自我保障意识比较薄弱, 询问,2015年现在个人是否可为自己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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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热心网友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根据2008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您的单位符合公积金强制缴交的情况,而不按规定为您办理公积金缴存的话,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仍不愿为您缴纳的,那么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投诉,联系方式:http:www.shgjj.comhtmlslwdqxglbindex.html ;另外,目前公积金网上已经开通了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您也可以在公积金网上直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宜,见链接http:www.shgjj.comstaticwqzlindex.htm 。 另外,职工本人不可以补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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