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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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易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的租赁环节以及入住后的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物业管理。 第三条 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居办)负责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县城管处、发改、财政、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人社、监察、金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登记确权并移交给县安居办。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登记确权并由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县安居办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县安居办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土地、纳税、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或权益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分别按照《易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和《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保障对象与管理(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租赁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标准由县安居办会同县物价部门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租金可以按年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县安居办和县物价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执行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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