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4年后才通知我们办理,并且是不补交差额不给办(中山)
尊敬的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管理人员: 您好! 我于2007年5月购买中山市广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1013183)开发的广裕商业广场住宅楼,当时开发商是按建筑面积2100平方销售的,开给我们的发票上都是按建筑面积来的单价写的,但签的销售合同上却写的是总价除以套内面积得出来的单价来写的单价.我们当时问销售人员说,销售人员告诉我们说:"这个没关系,不管按什么算只要总价是一样的就行."我们也没经验,就签了合同.四年后也就是现在开发商告诉我们说可以办房产证了,但得按套内面积补交差价后才可以办理,结果现在是建筑面积比当时销售时小了,套内面积却大了,现在要我们按套内面积来补差价,这实在太不合理.但不补交又不给办房产证,说合同上就这样写的. 我现在想问了是:一,开发商这种规定合理吗?二,如果我们不通过开发商,可以自己办理房产证吗?三,如果现在不办理房产证,以后这房子能交易吗? 盼复,万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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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和产权登记面积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作了如下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此,要解决您目前所面临的问题,首先要看您和房地产商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有约定就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就按上面的规定办理。二、由于商品房办证需提供很多资料是业主无法提供的,除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都需开发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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