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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租住自建住房是否能开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回执单?_温州

签订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必需所在辖区街道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备案回执,但是本人今日向梧田街道办事处咨询,表明此事需咨询新居民所,后去电新居民所工作人员表示我所租住的自建民房只能开个证明证明该房子是出租房。之后我去电联系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证明中必须包括承租人、出租人、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等要素,但新居民所表示未接收到住建局通知,对于自建住房按规定他们出具不了包含上述要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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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0 热心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您的疑问答复如下: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39号)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受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申报或者备案的相关材料,对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对非商品房屋租赁进行申报登记。自建房屋应属规定所述的非商品房屋,其租赁合同符合申报登记条件,故建议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申报登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办理流程大致为: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向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报送相关材料——社区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申报或者登记备案——综治办将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住建(房管)部门。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申报或者登记备案。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申报或者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居住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您就我们工作开展提出的要求,我委将予以重视并进一步做好落实,继续与属地政府协商沟通,切实保障好各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权益。感谢您的问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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