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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手续费是否已经停止收取_温州

房屋交易手续费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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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0 热心网友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5〕207号)文件规定,住户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费。其标准是: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存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为便于您查阅,现将有关文件附后,供参考。A、《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5〕20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知识产权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城乡建设等2个部门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是: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规定,房屋转让手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存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部分地区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低于此次调整后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以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屋转让手续费。(二)农药实验费 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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