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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房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吗?

简单说下我的情况:我是07年7月底在武汉一小区买的房子,合同约定是10月份就能交房.但当时我们是在上海,开发商或者说物业把收房的通知EMS快递到上海,但哪个时候我们已经回到武汉了,后面在2008年的9月份前后我还亲自打电话咨询过收房的问题,因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房期限已经过了.再后面亲自打电话到了开发商那里,(这其中一直未接到开发商或物业的任何通知和电话,这其中我们当时留下的联系方式没有任何一个停用,都可以联系到我们),现在我主动修改了新的联系方式和武汉的公司地址.物业要求我补起2007年10月份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用,请问这样是否合理,物业坚决说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收取,但并未尽到通知的义务,希望懂这些的帮我一下,我怎么去跟物业公司沟通比较划算.我个人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且他们的责任比我的还大.因为我是前几天才把合同拿到手,合同一直在开发商手里.我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在去年12月份前一直在开发商手里,我们并不知道收房的时间!按照这样的约定:我应该是在12月份拿到合同后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不知道是否合理? 再补充: 合同确实是约定了交房时间,但办过贷款的人都应该知道,我们签定完合同后,全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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