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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泰顺土楼(东溪土楼)所有权人的权益受损谁之过?_温州

11月3日的回复让我知道了一个事实:自从东溪土楼成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那天起,有关文物法律和法规就限制了我作为所有权人对它的权利,同时还增加了我对它的义务。回复还让我知道了另一个事实:你们对文物法律和法规的条文是熟知的。那么请问,你们明知东溪土楼一旦由普通房屋变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人原有的权利将会受到限制,权益将会受到损害,为什么在向上级填表申报之前不去尽到告知的义务?为什么不征求一下所有权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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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来自大山的子民网友:你好!2009年12月根据国家和省文物局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要求,我县开展了有关申报工作。在申报过程中,由于当时申报时间较紧,由省文物局确定泰顺土楼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3月,泰顺土楼通过国家文物局审定,由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并对国家级保护单位的修缮、装修、转让、抵押有着相关的规定。泰顺土楼成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后,限制了所有人的一些权利,但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大风先生《采茶舞曲》创作地,它是一张金名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知名度,进一步促进当地旅游发展,因此也相应的为当地和所有权人带来一些相应的效益。同时,国家文物局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维护有专项的资金补助。我们也将加大力度对泰顺土楼等国保单位的保护力度,希望也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保护好这一优秀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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