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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过户,接受房屋方不配合的问题[重庆]

请求贵单位按照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做出的(2018)渝0106执154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渝0106执15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龚兴惠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组115号房屋过户到被执行人龚兴学的名下。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14日,龚兴惠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被告龚兴学诉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决:“被告龚兴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龚兴惠办理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组115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判决已经生效,被告龚兴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龚兴惠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龚兴惠的执行申请向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寄送了(2018)渝0106执154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渝0106执15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贵局依法将将龚兴惠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组115号房屋过户到被执行人龚兴学的名下。而贵局工作人员以未有先例、没有龚兴学的申请、及做出了新的房产证后无人领取为由拒不做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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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热心网友

    您好!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将您反映的问题交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处理。经核实,人民法院已向该中心送达将房屋过户给龚兴学的司法协助执行文书,登记中心可依照人民法院嘱托办理相关转移登记,现该中心已启动司法裁定过户的登记程序。就此情况,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您电话联系,回复了有关处理情况,您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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