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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费收费事宜-自2010年1月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是:车库(或车位[厦门]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是:车库(或车位)、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单独进行登记、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从每件550元降为每件80元。土地登记费从原按土地面积差额累进方法计费改为按件收费: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行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登记费。 根据上述,一二层为商业店面三层以上为住宅的,商业店面的房屋登记费跟土地登记费是否按住宅的标准收取,一共是180元?而对独立商业楼的,商业店面的房屋登记费仍按照550元,土地登记费按700元收取?请帮忙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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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2010年1月1日起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房[2009]423号)、《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9]445号)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中心将对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 一、房屋登记费 (一)车库(或车位)的登记、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单独进行登记、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每件80元。(以上项目原规定按非住房标准收费,每件550元) (二)住房与非住房登记在同一本产权证上,可分别按住房和非住房收取费用。 除以上登记费内容调整外,原房屋登记费标准正常执行,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 二、土地登记费 (一)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原规定按土地面积差额累进方法计费) (二)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行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登记费。 (三)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可分别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取费用。 (四)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费用。 (五)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工本费。 (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七)土地登记费中含土地证书费。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土地登记,以及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减半收取费用。 (九)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只收取土地登记费,不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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