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本人想买房,因资金不是很多,只知道交首付后,可以贷款。具体程序是什么?详细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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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控制发放,确保贷款安全使用。 第六条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3、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或证明; 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作质押; 7、有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8、同意办理有关保险;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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