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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与爱人在夹江有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乐山]

我原与爱人在夹江有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姓名,公积金贷款),又在乐山购有两套房(两套房产证上写的都是原爱人的姓名,一套一次付款,一套商贷正在还)。现已与爱人离婚,若想在乐山以我的名义购房是属于第二套呢?还是属于两套以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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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如你所述属实,在乐山以你的名义购房应该算第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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