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能出示五证强行交楼,因质量问题违约延迟交楼不赔偿,强收律师费,强收二年物业费。(中山)
我2015年购买了中山市西区广丰大道“中山奥园”的物业。开发商是中山市中山广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我在购买物业时被开发商违规强行收取律师费(我从来没表示需要律师服务)。合同约定交楼日是2016年3月31日。我依约前往收楼,要求开发商交楼。但开发商不履行交楼手续,把交楼责任推诿给物业公司。我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墙壁多处空鼓、卫生间漏水,要求物业公司出示五证。但物业公司无法出示五证。开发商无法出示五证,不具备交楼条件,只答应对我的房屋进行质量整改(我有凭据)。我要求开发商必须要出示五证才能依法依规收楼,但开发商拒绝出示。双方僵持至今(2017年1月16日),开发商坚持无五证交楼,还违规强行一次性收取二年的物业费。 我请求国土局依规勒令开发商出示五证,履行交楼义务,按合同支付延迟交楼产生的违约金,退还律师费,撤销必需交二年物业费才予以收楼的无法律依据的霸王条款。请国土局支持我的合法诉求和权益。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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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商品房交付的问题应按合同的第八条交付期限的内容进行处理。至于退还律师费与撤销物业费的问题应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遵循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销售行为建议向住建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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