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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及投诉等问题_温州

一问:自去年10月起,在温州购买住房不能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必须留12个月的缴存额,请问此项措施的国家法律支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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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一问:“自去年10月起,在温州购买住房不能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必须留12个月的缴存额,请问此项措施的国家法律支撑是什么?”2015年9月16日,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规定的通知》(温公积金〔2015〕72号),上述《通知》中“规范提取业务”条款规定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除退休销户提取、困难职工提取以及重大病提取外,申请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时,职工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月缴存额”;该政策公告期1个月,于2015年10月19日起实施。以上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符合上位法规和规定程序,是我市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具体管理措施,是实施细则,同时也是我管理中心落实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具体行政措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是(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主要有五项,其中一项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四方面。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如何贯彻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基本需求和原则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条例》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做出了原则规定,具体如何界定提取的条件和范围是由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是根据这样的职责相继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制定了三个实施细则,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决策进行调整。也是基于此职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风险管理预案》,并于2015年9月1日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作出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规定的决定,包括你所反映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留存内容。二、关于二问:“新温州人在温州购房本就压力很大,而此措施的施行,更是火上浇油,请问,此措施是否只是为了减轻公积金中心的放贷压力而推行,其能否真正的便民、惠民是否经过论证?如何论证的?”我市实施此措施,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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