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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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但实际上在2004年国务院二十八号文和2005年国土资源部的一百四十四号文又对土地补偿费另作了规定:即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来定赔付土地补偿费,而不是按土地管理法中对该地年产值的多少倍。即征了你家的地,是按你家那片综合地价和统一的年产值来补偿。但是这两个文件都只是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还是要按该地的情况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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