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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原购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这个解释的前提还成立吗(中山)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引的《二手房地产买卖》中的解释③称:“单位或个人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原购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须提供原购入发票原件作为合法有效的减除项目凭证(个人购置的住房经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变更后转让的,仍可视为购置得来)。其中, 我在2002年(房地产证为06年)购置的星辰花园别墅,属未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原购置价为72万元,现转让的全部收入为65万元。请问:我该如何缴纳营业税?怎样才算正确理解执行“单位或个人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原购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只执行“个人购买得来且不超过5年的住房按全额计征营业税”,是否就意味着“单位或个人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原购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这个前提不存在?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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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热心网友

    你好! 你的情况属个人购买得来且不超过5年的住房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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