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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经过国家验收交业主使用,违反“建筑法”该由谁管?(中山)

本人连同四个同事于08年12月份购得粤升房地产开发公司:三乡白石君怡花园一套房子,同时办理好按揭,并于09年3月份开始供房款,已经一年多了。合同规定09年3月底前交楼,直至2010年3月29日尚未收到收楼通知,也未收到延期交楼通知。期间本人与其他三位业主有去过售楼部进行交涉,他们态度傲慢,不理不睬。后来告知我们可以收楼,但又没有任何国家所规定的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据了解,君怡花园第二期虽未经过验收,但已经交付多家业主使用。按“建筑法”六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未经过综合验收之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我们去到三乡国土局反映情况,开始工作人员叫我们去找其他单位,后来我们告诉她,国土局有责任也才有这个权利进行管理,该工作人员又告诉我们说,她给反映,一个礼拜给答复,并留下我们的电话号码。但时间早已过去,仍然没有任何结果。鉴于此,本人恳请同志进行了解,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我们一个公道!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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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9 热心网友

    你好!收楼等相关业务不属国土局职能。业主如果发现开发商未验收先交楼的情况,可投诉到规划建设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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