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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地出让金_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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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根据所反映的内容,问政内容所涉房屋坐落于鹿城区公安路81号,土地用途为住宅,2009年9月通过买卖转让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1年8月2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权利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依据温土资发【2004】215号文件执行。按照当时房屋转让与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4月2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5〕28号),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调整后的计收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故此,无法退回已经缴纳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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