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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合同外增加房价53元

08年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下属企业破产,破产企业土地国家划拔修建经适房,08年购房户(原企业职工)签定购房合同,并交付相应房款,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09年9月30日。2010年7月份开发商和企业通知购房户(职工)交购房尾款,并告知购房户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需补交53元平方的房款(其中10元平方为房屋维修费),理由是:08年签定合同时国家未对经适征收相关税费,09年国家开始执行对经适房征收相关税费。且开发和企业对合同中的违约金避而不谈。请问律师:该经适房相关税费应由购房户(职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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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签定购房合同并交付相应房款后开发商和企业就应当履行按期交房的义务,而不应该再收取其它费用。同时如果存在逾期交房的话还需向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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