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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让方)于2012年5月1日将5.5亩耕地流转给乙方(村委会)作

甲方(出让方)于2012年5月1日将5.5亩耕地流转给乙方(村委会)作为连片苹果树种植,承包期限15年。合同约定每年5月1日前付清流转费。乙方逾期6个月未支付流转费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及合同定金,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从2017年5月1日到2018年8月1日乙方未向甲方支付流转费,违约事实已形成。请问;1、该合同是否自行解除?2、甲方可以砍树退林还耕吗?3、甲方还能讨回拖欠两年的流转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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