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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户口迁移城市!迁移之前又把地以协议方式包给别人并收取3万元!现在土地确权我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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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热心网友

    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镇居住但户籍关系未迁出农户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依法收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家庭户籍关系所在地为法律依据。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镇居住但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户,仍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据实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个别村组集体将长期外出务工、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户承包地收回后,采取村民会议决议方式,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的做法,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按照原承包户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应按照户籍关系迁入城市的规模不同,区分两种情形确定是否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3)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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