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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买了老厂房,有买卖契约,有村,乡政府,乡财政所,XX府的盖章请问这有道理吗?

1989年买了老厂房,有买卖契约,有村,乡政府,乡财政所,XX府的盖章,并且缴纳了税,契约后面再明已缴纳契税为产权证明,但现在村里人说土地是他们的,要求我拆迁或者补交土地费用,请问这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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