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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问题_温州-你好,请问危房C和危房D有何区别,并且各有怎样的处理方式?

你好,请问危房C和危房D有何区别,并且各有怎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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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申报的房屋使用安全进行危险性鉴定: 1、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2、D级危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二、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对被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三、根据温州市政府颁布的《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目前对单独治理改造有以下治理方式。单独的解危以解除对房屋使用人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为标准。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依据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和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1. 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C、D级危房,及时腾空停用,落实专人巡查,实行特别重点监管,制定回购处置、原址重建方案。对危险住房采取回购处置方式解危的,以“等价置换”为原则,鼓励危旧住房所有人选择异地置换或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四策合一”安置补偿政策执行。对危险住房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进行规划实施。 2. 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处理使用的C类危房(因处理使用经济上不可行而建议整体拆除外),落实专人巡查,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制定加固维修方案。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维修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方案需经属地政府组织评审通过,维修加固完成后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3. I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实行一般监管。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在III类危房的观察过程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属地住建(房管)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同时启动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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