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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条件限制吗?-北京

您好!我是北京市某医院(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2006年8月来医院工作,已签订聘用合同一年,签订协议书规定我们服务满8年才能流动,但单位一直未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理由是我们未转正定级(每年大约11月办理转正定级)。我想问一下住房公积金和转正定级有关系吗?为什么工作一年了还没有住房公积金?要等到11月那我就工作一年半都没有公积金了!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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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是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发工资之月开始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如果您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您的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为您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并没有什么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与转正定级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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