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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买卖问题_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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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9 热心网友

    根据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实施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禁止向本农民集体以外买卖,如属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无效。2004年修正发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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