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办理贷款、支取业务
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办理贷款、支取业务
全部1个回答
-
近来有不少职工前来办理、咨询房屋装饰、装修贷款及支取业务。依据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作他用”;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未包含房屋装饰、装修可以公积金贷款或支取的内容;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4日发布的《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一点第4小点明确指出“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样针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备注: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大修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仅限于房屋承重墙体的崩塌复原、房顶塌损全面翻修、墙基严重塌陷的复原。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