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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的实施后不能继续提供个税证明了【天津】

  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而目前天津房屋限购政策,须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供至少1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我从5月份开始在西青区始缴纳个税,并在5月份全款买了商品房(期房),购房合同已签,明年2月可办理房产证,而按《新个税法》,从9月份以后我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也就意味着我拿不到9月份以后的个税证明了,那么到时我提供不1年以上的个税证明,按目前的天津限购政策,我的房子到时就办不了房产证,那么我孩子的户口办理不了,孩子上学不能够解决,这样的房子难道就成为无产权证的房子了吗?希望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要有个连贯性,是不是天津的房屋限购政策应该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对于在9份以前已经签署购房合同、已经缴纳部分个税又不满一年而以后因《新个税法》又不能够继续提供个税证明者,制定一个特殊政策,以作为一个政策过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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