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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未为我缴存住房公积金,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中山)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我在1999年入职公司(国有控股)至现在,13年来公司没有为我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如何才能要求公司赔偿我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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