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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存在隐患未入住却要收取相关费用合理吗[平凉]

房屋质量存在隐患未入住却要收取相关费用合理吗尊敬的陈书记您好:  我于2012年3月购买平凉市市直房地产开发公司C区7号楼3单元202室住房一套,装修后不久发现住房地基下陷,小卧室和厨房出现严重裂缝,至今因房屋质量存在隐患未入住,但物管站却通知收取暖气费和物管费,(从2012年至2015年全部暖气费和物管费)作为建筑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不考虑因此给住户造成的严重损失和生活不便,暖气费和物管费应该是我入住后才能收取,作为一级主管部门为什么不能相互协调妥善解决,而要将责任全部转嫁到住户头上呢?请问这合理吗?  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协调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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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1 热心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房屋质量存在隐患未入住却要收取相关费用合理吗”问题,我们已于11月5日进行调查核实。风景嘉苑物业服务站办理2015年停暖手续并缴纳2014年采暖费(过热费),2014年采暖费按照甘肃红太阳热力公司相关规定收取,对于未入住、申报停暖的住户按规定收取采暖费总额的15%;2015年采暖费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2015】108号文件“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城区热电联集中供热采暖费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收取,对于未入住、申报停暖的住户按照采暖费总额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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